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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39: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196号
申请人:深圳市优合创展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明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11928号商标、第54203158号商标、第50330703号商标、第32874907号商标、第53254004号商标、第26649845号商标、第685983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中,现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七均含显著识别文字“印象”,整体无可区分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09日
信息标签:印象市集及图 商标 深圳市优合创展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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