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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77623号“麓鹏制药 LUPENG PHARMACEUT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2:23关于第59877623号“麓鹏制药 LUPENG
PHARMACEUT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408号
申请人:广州麓鹏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77623号“麓鹏制药 LUPENG PHARMACEUT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71488号“LU·PENG”商标、第12363995号图形商标、第18103648号图形商标、第26702906号“LP及图”商标、第30549006号“ESIGN LIGHT PHILOSOPHY及图”商标、第7210996号“丽明珠 LA PEARL及图”商标、第12419241号“熙臣 NEVERVULGAR及图”商标、第15082053号“丽能石化 LINENG PETROCHEMICAL及图”商标、第20114819号“厦门城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城停信息 XIAMEN URBANPARKINGTECHNOLOGY CO., LTD及图”商标、第21433431号“城停及图”商标、第36345400号“生生不息,繁荣昌盛 LIVE LONG AND PROSPER及图”商标、第36348381号“龙兴 LONG PROSPER及图”商标、第585435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三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二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字母部分“LUPENG PHARMACEUTICAL”与引证商标一“LU·PENG”字母构成相近,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引证商标四字母部分“LP”视觉效果相近,五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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