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6278620号“润发优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2:0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712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润发优鲜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对第46278620号“润发优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占用商标资源。三、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在类似服务上申请登记高度近似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3日申请注册,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本案申请人并未明确其引证商标注册号,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作为法律依据,但未围绕相关事实阐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润发优鲜 商标 乌鲁木齐润发优鲜商贸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