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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969280号“富乐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2:0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004号
申请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葡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对第45969280号“富乐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211518号“富乐”商标、第14854841号“富乐”商标、第7685900号“富乐谷”商标、第11566245号“富乐春”商标、第9230127号“富乐各”商标、第39183068号“富乐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酒行业从业者,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富乐”商标,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具有傍名牌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怕坏正常稳定的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和光盘形式):1、申请人营业执照及相关关联关系证明;2、引证商标一至五档案信息页;3、争议商标档案信息页;4、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申请人改制证明;5、申请人荣誉、资质及公益活动6、申请人销售网络;7、销售合同、发票及产品图片;8、媒体报道;9、在先在国内及国外商标注册情况;10、维权、受保护记录;11、百度百科相关介绍;12、“富乐”品牌使用情况;13、行业产量完成情况;14、在先类似案例情况;15、被申请人工商信息档案及官网信息;1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17、严厉打击恶意抢注的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巨大,并不构成近似。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出于善意,无任何抄袭、复制、抢注的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认为其答辩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历经异议程序被准予注册,注册公告于2021年11月21日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3类朗姆酒、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伏特加酒、青稞酒、黄酒、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白酒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11月20日,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因专用权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为汉字组合“富乐花”,与引证商标一、二“富乐”、引证商标四“富乐春”、引证商标五“富乐各”、引证商标六“富乐谷”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关实体性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1月19日
信息标签:富乐花 商标 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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