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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99119号“TRA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2: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109号
申请人:特灵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99119号“TRA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5753号“Tra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均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7734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表达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2)第334807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TRANE”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Trane”的字母组成完全相同,仅字母大小写不同,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表现手法、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亦十分相像,且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电池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