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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54410号“二郎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1: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176号
申请人:广州祈生堂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黄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54410号“二郎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合同、销售单、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二郎腿”,其指一种坐姿,易引发脊椎变形、腿部静脉曲张等疾病,指定使用在“假牙”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二郎腿 商标 广州祈生堂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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