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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138730号“沙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1: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824号
申请人: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38730号“沙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设计而成,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而商标局在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引证的第3543506号“沙驰SHAC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摹仿和抢注,其权利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指定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互联网上关于“沙驰”的检索结果、引证商标的档案和决定书。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但在家具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依然有效。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家具”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案证据大多体现的是其“沙驰”商标在服饰、皮具类商品上的知名度,不能视为是申请商标在家具等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材料。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窗帘环等部分商品则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窗帘环;非金属挂衣钩;窗帘杆;窗帘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床;椅子(座椅);家具;镀银玻璃(镜子);画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1月09日
信息标签:沙驰 商标 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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