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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733781号“银河国际会议中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1: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605号
申请人:银河娱乐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733781号“银河国际会议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被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13017号、第40034933号、第40045241号、第20921752号、第56151544号、第12661177号、第20584967号、第4806370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驳回。申请人放弃“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文秘;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故引证商标六、七不再构成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一、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三处于协商发文中,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三在“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为在先初步审定商标,引证商标一、四的驳回复审决定、撤销决定均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文秘;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整体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银河”,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四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银河国际会议中心 商标 银河娱乐商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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