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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456109号“小米音频实验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1: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713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56109号“小米音频实验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35681号、第166259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654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摹仿,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无效宣告程序审理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小米音频实验室 商标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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