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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177535号“小米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1: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724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77535号“小米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7699221号、第36688463号、第31595274号、第28382744号商标在呼叫、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小米AI 商标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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