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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61329号“FLOOD PROTEC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1:20关于第62661329号“FLOOD PROTECT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461号
申请人:斯威夫特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61329号“FLOOD PROTE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名下多件包含“FLOOD”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英文单词释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FLOOD PROTECTION”,可译为“防洪”,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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