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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21769号“奥莱电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1: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112号
申请人:山东奥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21769号“奥莱电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7459687号“奥莱”商标、第13803551号“奥莱购及图”商标、第16171786号“奥莱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销售合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学分析;化学研究;包装设计;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化学服务;技术研究;材料测试;焊接领域的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奥莱电子 商标 山东奥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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