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1580798号“自在堂”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1:0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97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三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变更前申请人名义:北京三人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撤销被 申请人:苏州海麒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580798号“自在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5022号决定,于2021年12月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5月20日至2021年5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作为原被申请人苏州海麒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核心商业标识,已大量使用在核定服务上,经过广泛的使用及宣传推广,与原被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原被申请人为了更加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与姑苏区自在堂养生馆签订了授权许可合同,同时还进行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情况;2、被许可人门店及门头实拍照片;3、所获锦旗;4、相关定制茶叶图片;5、宣传页面截图;6、百度地图检索截图;7、一刻相册截图。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与复审阶段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一致。
我局将申请人的撤销复审申请书副本及撤三证据交换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质证意见与复审申请的意见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海麒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2017年11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康复中心、保健、理疗、治疗服务、健康咨询、疗养院、营养师服务、美容服务、园艺、眼镜行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1月27日止。原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6日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书,申请将复审商标在康复中心、保健、理疗、治疗服务、健康咨询、疗养院、营养师服务、美容服务、园艺、眼镜行服务上许可于被许可人姑苏区自在堂养生馆,许可期限于2018年0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经我局核准准予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公告于2018年9月20日刊登在第1616期《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上。后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21年8月27日转让至北京三人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后又于2021年10月27日北京三人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义变更为北京三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撤三阶段案卷、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在服务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介绍手册或者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复审商标存在使用许可备案情况;证据2-7为自制证据,虽显示了复审商标,但该证据均为申请人单方形成,在无第三方及其它销售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从而实际发挥了区别服务提供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1月19日
信息标签:自在堂 商标 苏州海麒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1114692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34764344号“ELLEJA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26338168号“索亚欧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31542933号“雪粮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42650137号“金工大禹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59144645号“ZOZOCOS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819699号“NS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216027号“清华 附属中学TSINGHUA UNIVERSITY HIGH SCHOOL 191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21580798号“自在堂”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