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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216027号“清华 附属中学TSINGHUA UNIVERSITY HIGH SCHOOL 191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1:04UNIVERSITY HIGH SCHOOL 191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421号
申请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16027号“清华 附属中学TSINGHUA UNIVERSITY HIGH SCHOOL 191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依托清华大学而设立的附属学校,申请人与清华大学具有关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54985号“清华”商标、第38377372号“清华 清华印象TSINGHUA SOUVENIR及图”商标、第49480242号“清华”商标、第6515012号“清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指向关系。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所有人已签订商标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同意商标共存协议》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签订的《同意商标共存协议》,但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相关公众利益保护的需要,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况下,相关公众难以将二者进行区分,二者共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即便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亦不会改变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这一后果,故申请人提交的《同意商标共存协议》我局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1月11日
信息标签:清华 附属中学TSINGHUA UNIVERSITY HIGH SCHOOL 1915及图 商标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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