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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19699号“NS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1: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635号
申请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19699号“NS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81250A号“NSI NORTH START INSP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X光产生装置和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放射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NSI”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即使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商标共存协议书,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并非同一法律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NSI 商标 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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