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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542933号“雪粮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0: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761号
申请人:余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夫农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31542933号“雪粮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粮”意为“粮食”,而“粮红”直接指向“红高粱”,“粮食”、“红高粱”均为酿造酒的原料,故申请商标意为“采用纯净的粮食-红高粱酿造”,用于指定商品上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缺乏显著性,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在先案例支持申请人的主张。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在先决定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未直接标识产品原料特点,具有显著性,不会引起误认。申请人商标因与争议商标近似而未注册成功,故申请人具有恶意。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照片复印件作为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产品包装与他人产品包装实质性相似。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列举的案例未给予合理解释。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1日申请注册,201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米酒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9年3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解读为“采用纯净的粮食-红高粱酿造”。目前并无明确证据表明“雪粮红”使用在白酒、米酒等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明确证据表明“雪粮红”系对白酒、米酒等核定商品原料等特点的直接描述,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能起到商标的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等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案件的裁定情况不能成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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