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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764344号“ELLEJA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0: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521号
申请人: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泉州市优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泉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对第34764344号“ELLEJA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458750号“EL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1887号“EL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9141号“EL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395969号“EL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生产经营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被申请人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其商标注册信息、商标许可使用证据、发行量统计、宣传推广、产品介绍、排名、媒体报道、销售证据、“ELLE”网页检索结果、在先裁定、被申请人实际使用争议商标的截图、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被申请人恶意抄袭品牌相关网络信息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被申请人属于电商行业,注册商标是经营所需,被申请人补充理由提交的材料与本案无关。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被申请人提交了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主要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坚持其主要理由及请求。
申请人在质证时提交了在先裁定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9日申请注册,2019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或已获准注册,或已获得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羽绒服装、衣服、手套、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3、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9类、第11类、第14类、第18类、第20类、第21类、第24类、第25类、第26类、第27类、第28类、第30类、第35类等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6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23731627号“TOMASINI PARIS拓马巴黎”商标(“TOMASINI PARIS”为法国包具品牌)、第23731941号“欧雯希Overt nyc”商标(“OVERT NYC”为纽约包具品牌)、第23690582号“圣艾比龙XENAB LONE”商标(“XENAB LONE”为英国皮包品牌)、第33201669号“AMUSE SOCITEY”商标(美国知名服装品牌)等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10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ELLEJAY”与引证商标一至四“ELLE”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羽绒服装、衣服、手套、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商标600余件,其中包含“TOMASINI PARIS拓马巴黎”、“欧雯希Overt nyc”、“圣艾比龙XENAB LONE”、“AMUSE SOCITEY”等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对此,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可见,被申请人注册大量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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