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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945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0:50关于第5999456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171号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945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10187号图形商标、第19807028号“慧岭科技及图”商标、第1980702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新闻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3期《商标公告》上,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子钥匙(遥控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画片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遥控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慧岭科技及图 商标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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