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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763397号“光明酪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0: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163号
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63397号“光明酪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30243号“印及图”商标、第55153713号“光明服务 BRIGHT SERVICE”商标、第56388194号“1 光明 XI YUE GUANG MING”商标、第57101203号“明光MingGuang”商标、第53346563号“印 印咖啡 YIN COFFEE”商标、第12778770号“CAKE WAFFLE TOAST IN COFFEE 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服务与两枚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出租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两枚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助餐厅;餐厅;饭店;快餐馆;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会议室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光明酪印及图 商标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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