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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443255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0:47关于第11443255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14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连天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4432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371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文秘;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广告服务合同及发票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8月27日第180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浙江连天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2月7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获准注册。经我局核准,2020年12月24日,申请人名义变更为“浙江连天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8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文秘;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市场营销”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实际使用图片并未体现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且体现的标识是复审商标与其他标识组合使用,并非本案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广告服务合同及发票亦未体现复审商标和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是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且本案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应是指通过为他人提供相关服务,并通过使用使相关公众可由复审商标识别出申请人提供的服务,而非申请人宣传、介绍、推广自己的服务,故,结合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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