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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459804号“旭辉 XUHU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0:4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80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许雅银 委托代理人:泉州睿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59804号“旭辉 XUHU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2507号决定,于2022年06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包括(扫描件):
1.商标使用授权合同书、被许可人营业执照;
2.生产车间及产品包装照片;
3.销售发票、销售清单、采购合同、清单、购销合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22日申请注册,2015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轴承(机器零件)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5年3月27日。2021年11月20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2.在指定期间内,除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7类轴承(机器部件)等商品上亦注册有第20142954号“英普达 PDJM”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商标的授权使用情况,未体现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行为。证据2为单方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其真实形成时间及相关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证据3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且根据查明事实2,被申请人在轴承(机器部件)等商品上亦注册有其他商标标识,故证据3并不唯一指向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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