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0758430号“丰动 新星”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0:4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85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58430号“丰动 新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4892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网络调查结果显示被申请人在核定商品上并未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以推广宣传、销售产品等方式持续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商标使用授权合同、被许可人营业执照;
2.产品照片;
3.购销合同、销售单、发票;
4.采购合同;
5.参展协议、发票、照片等;
6.朋友圈截图;
7.宣传册。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对,与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一致。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5日申请注册,2017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蓄电瓶、干电池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7年9月13日。2021年11月5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商标授权使用情况,未体现商标商业使用。证据2、7均为单方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其真实形成时间。证据3除第0647452号发票外,其余均指向“蓄电池”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而第0647452号发票虽显示有“电瓶”商品,但并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4、5、6均指向“蓄电池”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综上,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16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5563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162797号“好利来HOLIL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1856776号“S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478621号“NA NUTRIATHLET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323875号“renrench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2616665号“石枯山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2075448号“AIWAY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97202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20758430号“丰动 新星”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