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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856776号“S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0: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353号
申请人:斯布恩&伯克哈特有限公司电工厂 委托代理人:高林睿阁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56776号“S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6429号“SB及图”商标、第7718753号“SB及图”商标、第906428号“SB及图”商标、第926698号“SB及图”商标、第931064号“SB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98741号“3SB”商标、第11088413号“声霸SOB”商标、第47937083号“SOB”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七、八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合同、账单、发票、参展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至六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八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触点、传感器、电开关、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与计算机连用的操纵杆(视频游戏用除外)”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电子标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触点、传感器、电开关、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SB及图 商标 斯布恩&伯克哈特有限公司电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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