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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913833号“太阳 SUN 紫气东来人人好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0:23关于第57913833号“太阳 SUN 紫气东来人人好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202号
申请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13833号“太阳 SUN 紫气东来人人好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69949、21144505、56866316、12310823、1512658、56867110、13870018、1407529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56052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企业年报、相关宣传使用资料等光盘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六均已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已无权利冲突。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中文“太阳”与英文部分“SUN”含义互译,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九的显著识别文字“太阳”“SUN”相同或含义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九核定使用的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九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九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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