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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136426号“AiStor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0: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197号
申请人: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36426号“AiSto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44204号“ATSTORM”商标、第24198514号“APSTORM Wireless Everywhere及图”商标、第12471959号“AISTOR”商标、第44192737号“AIRSTORM”商标、第29556882号“AI STORE及图”商标、第51143928号“APSTORM Wireless Everywher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AiStorm 商标 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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