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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605444号“博通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0:1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98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广成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605444号“博通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5774号决定,于2021年12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5月27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因此,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技术服务合同;3、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副本及其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无效,答辩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均发生在关联公司之间,申请人认为其系维持商标注册而故意制造的证据,不构成被申请商标的商业性使用,也不属于为他人提供服务,且发票上未显示复审商标,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商业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8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9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32年9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在服务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介绍手册或者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包括许可他人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及发票证据结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无形资产评估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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