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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689253号“金咨”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9:4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79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宋教花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89253号“金咨”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0017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9月9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持续使用多年并被消费者所熟知。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转让公告、转让合同;
2.商标使用授权合同;
3.企业简介;
4.物品照片;
5.软件委托开发协议书;
6.金咨知识产权商城截图、微信截图、文章截图。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对,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基本包含撤销阶段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2022年9月6日第180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顺泰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申请注册,2017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2022年3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专用期至2027年6月6日。2021年9月9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未体现复审商标商业使用情况。证据2仅能证明商标的授权使用情况,未体现复审商标商业使用行为。证据4未体现复审商品。证据5、6系申请人委托他人设计商城小程序,未体现复审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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