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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20591号“我的南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9: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314号
申请人:南京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律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20591号“我的南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南京”,其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使用在第9、16、18、20、21、25、29、30、32、35、36、37、38、39、40、41、42、43、44、45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16、18、20、21、25、29、30、32、35、36、37、38、39、40、41、42、43、44、45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我的南京 商标 南京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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