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383133号“GOEROPT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9:27关于第63383133号“GOEROPTIC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313号
申请人:歌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83133号“GOEROP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046198号“歌尔光电 GOERL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48888号“GOER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192319号“GOER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关联公司,其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及商标共存同意书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及引证商标一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学数据介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另,关于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人于本案中出具商标共存声明书,认可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我局对此认为,注册商标虽为私权,但其同时亦涉及公众利益。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从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况下,即使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亦不能否认其可能会对相关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故我局对该共存协议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GOEROPTICS 商标 歌尔集团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994989号“SHONEN JUMP CA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858685号“水星 轻享眠 Light(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8229900号“橙知网”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 关于第26213345号“索瑪亞SUOMAY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42875045号“读书郎@小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1124768号“BIo-MES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31910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79168号“WENHANGHUAB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383133号“GOEROPT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