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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994989号“SHONEN JUMP CA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9:15关于第58994989号“SHONEN JUMP CAF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985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集英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拥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94989号“SHONEN JUMP CA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78570号“跳及图”商标、第14771136号“强鹏实业 JUMP INDUSTRIAL”商标、第26833099号“JUMP及图”商标、第107867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审理中,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评审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为经过艺术化处理的“ JUMP”,其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寻找赞助”服务以外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孙萍
康陆军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SHONEN JUMP CAFE及图 商标 株式会社集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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