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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16307号“Insp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9: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530号
申请人:福库好希士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16307号“Insp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80466号“INPURE”商标、第47589248号“It's Pur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压力锅(高压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供水设备”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压力锅(高压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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