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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846928号“锦香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21: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745号
申请人:哈尔滨喜乐多粮油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全金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0日对第46846928号“锦香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7778374号“丽锦香源 LJX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40余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近似。其作为一名自然人,被申请人注册的商标量已经远远地超出了正常经营所需,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囤积大量商标出售而牟利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品牌通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定关系。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人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饼干”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果冻(糖果);天然增甜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旨在禁止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至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生茂
胡振林
2023年01月06日
信息标签:锦香源 商标 哈尔滨喜乐多粮油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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