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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0235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21:38关于第6320235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562号
申请人:李金凤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023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6680号“KANGOL及图”商标、第13059830号“时尚风格袋鼠皮具 BANDICOOT及图”商标、第23788349号“澳蒂袋鼠 AUDIROO及图”商标、第22537363号图形商标、第157437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图形在构图、整体外观、设计元素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人力资源管理;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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