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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46197号“快鸭到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21: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464号
申请人:北京保和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46197号“快鸭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97621号“快鸭”商标、第39464809号“快鸭机器人教练”商标、第40702335号“快鸭智能”商标、第55331970号“快鸭智能AI驾驶舱”商标、第55588973号“快鸭AI学车馆”商标、第55652208号“快鸭智能学车馆”商标、第34518881号“快鸭学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包含文字“快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以资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二者若共同使用在云计算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快鸭到家 商标 北京保和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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