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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75269号“Addis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21: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496号
申请人:爱迪生(北京)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天大商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75269号“Addis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76265号“audison 欧迪臣”商标、第54511946号“ADISON”商标、第47784039号“安迪森 ANDISON及图”商标、第42414767号“安迪森 ANDISON ENGLI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图片、申请人网站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室内水族池出租;组织抽奖”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游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导游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2月09日
信息标签:Addison及图 商标 爱迪生(北京)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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