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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171461号“福庆万家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21: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040号
申请人:江苏福庆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宿迁市钟吾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黄洪锋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对第47171461号“福庆万家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板材家居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32098号“福庆FUQ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与第7712344号“福庆 FUQING及图”商标、第13539595A号“福庆及图”商标、第33647885号“福庆”商标、第13539641A号“福庆 FUQ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企业宣传手册、荣誉证书、引证商标注册情况、引证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文件、无效宣告裁定书及判决书、申请人商标的国内注册情况、引证商标在日本的注册证、专利证书、产品检测报告、广告宣传及销售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1日在第6类金属合页、钢板、金属大门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1年10月14日的第1763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1年2月13日。
二、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9类成品木材商品、第6类五金器具、金属门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三、商评字[2013]第08400号争议裁定书中认定在2009年5月21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为成品木材商品上的驰名商标。2010年,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2011年,申请人生产的福庆牌胶合板被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授予江苏名牌产品称号。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福庆万家红”与引证商标二“福庆 FUQING及图”、引证商标三“福庆及图”、引证商标四“福庆”、引证商标五“福庆 FUQING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合页;钢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金属大门;金属门板;钢带;五金器具;金属门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钢板;金属片和金属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合页;钢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金属大门;金属门板;钢带;五金器具;金属门闩”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二至五,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我局在类似商品上无需再对申请人商标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认定以及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关于在非类似商品上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认为,据我局查明事实三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福庆FUQING及图”商标已在成品木材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我局对引证商标一在成品木材商品上曾受到《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的记录予以考虑。且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书、广告宣传及销售情况等相关证据可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经长期广泛的销售使用和宣传推广已在成品木材商品上建立较高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福庆万家红”完整包含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福庆”,已构成对申请人“福庆FUQING及图”商标的复制、摹仿。同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钢板;金属片和金属板”商品与申请人“福庆FUQING及图”商标赖以知名的成品木材商品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相关公众易将标有争议商标的商品误认为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特定关系,从而易被误导,并可能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朱红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福庆万家红 商标 江苏福庆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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