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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501576号“低碳星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7: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4206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01576号“低碳星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低碳"用在指定服务上系对服务特点的客观描述,并无超过服务内容的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更不具有欺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大量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介绍、企业年报节选、媒体报道、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低碳星球项目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低碳星球”构成,其中“低碳”意指较低(更低)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为主)排放,故“低碳星球”作为商标用在复审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禁用条款,违反该条款的商标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2年12月26日
信息标签:低碳星球 商标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