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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721124号“金致臻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7: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38736号重审第0000000145号
申请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21124号“金致臻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8556294号“金致臻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第42381283号“金方臻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莱雅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申请人,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舒言
2023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