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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39956号“南渡河 nanduh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7:42关于第62739956号“南渡河 nanduh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2411号
申请人:黎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39956号“南渡河 nandu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98223号“南河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2年12月29日
信息标签:南渡河 nanduhe 商标 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