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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135069号“SEECHI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7:4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740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南三人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与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35069号“SEECHI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74372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8年06月23日至2021年06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已经实际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介绍;2、复审商标产品照片;3、复审商标使用的产品销售范围及购销合同;4、复审商标被报道记录及荣誉;5、2020年度审计报告; 6、著作权登记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18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骑自行车服装;运动鞋;护踝鞋罩;护腿鞋罩;骑行手套;骑自行车用手套;自行车帽;运动衫;紧腿裤(裤子);背心式紧身运动衣”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涉及的电动车头盔、电动车防风帽、反光马甲衣服等商品属于安全头盔、反光安全背心,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的复审商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复审期间在核定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张玉广
2023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