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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27050号“贝帝烘焙 Beidi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7:37关于第63527050号“贝帝烘焙 Beidi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8250号
申请人:陈续英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27050号“贝帝烘焙 Beidi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15875号“帝贝”商标、第11970237号“帝贝”商标、第18958371号图形商标、第10873414号“简卓咖啡 Jian Zhuo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用途类别、名称、颜色设计和形态等方面均有非常明显巨大的差异和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限截至2022年10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贝帝烘焙”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帝贝”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本案结论已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该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1月06日
信息标签:贝帝烘焙 Beidii及图 商标 陈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