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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96252号“好味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7: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106号
申请人:广东好味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96252号“好味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08664号“冬青·好味来 DONGQ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中;第60570517号“味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处于等待协商中;第61375027号“味来食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中,上述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上述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0871号“味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049658号“味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268173号“味来厨房 WEILAICHU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在相应程序中被撤销或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在含义、外观设计及呼叫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四、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违反相关规定。五、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六、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五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且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四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禽(非活)、肉干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好味来”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认读部分汉字“好味来”、引证商标四汉字“味来”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组合“好味来”,该文字整体易被相关消费者识别为对商品品质、特点等描述性词汇,而非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标志。因此,申请商标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了显著性。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3年02月02日
信息标签:好味来 商标 广东好味来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