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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623323号“满帮FULL TRUCK ALLI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7:29关于第58623323号“满帮FULL TRUCK
ALLI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5517号
申请人:满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23323号“满帮FULL TRUCK ALLI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36830号“满帮”商标、第30733638号“满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第47022898A号“FULL 全格”商标、第39343499号“饱 饱呗 FULL”商标、第8516050号“FULL”商标、第18803382号“FULL METAL”商标、第28964745号“FULL CHE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部分引证商标均含“FULL”,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信息;在先驳回复审决定;“满帮”品牌介绍;市场占有率资料;相关荣誉资料;宣传资料、报道、设计合同、发票;其他使用证据等。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Truck”可译为“卡车”,“Alliance”可译为“联盟”,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并于2022年8月31日下发《商标驳回复审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对该意见书提交出新的申辩意见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是对商品的质量、产地、功能、用途等特点进行的描述,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本身不具有任何欺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相关报道;“FULL TRUCK ALLIANCE”的百度搜索结果;申请人企业排名情况;相关公证书、APP下载量;相关商标注册信息;类似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运载工具用里程表;行车记录仪”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运载工具用里程表;行车记录仪”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在商标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Truck”可译为“卡车”,“Alliance”可译为“联盟”,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