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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758762号“孟家凉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02: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5400号
申请人:孟文勇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58762号“孟家凉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请求,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79681号“孟家汇馆”商标、第30208311号“久传孟家烧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九)不存在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95159号“孟家典藏”商标、第29295163号“孟家典藏Ryal garden treasury co.,ltd及图”商标、第34994947号“孟家老号”商标、第58327190号“孟家小馆”商标、第9550439号“孟家庄园”商标、第12504842号“老孟LAO MENG JIA及图”商标、第57968479号“孟家鲜卤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九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八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五已于2022年8月27日专用权期满,现处于宽展期内,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申请人放弃“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商标局在“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我局仅就申请人在“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商业管理辅助”等其余服务能否初步审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户外广告;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五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