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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43415号“双丰双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20 07:38: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011号
申请人:王文丰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益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43415号“双丰双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有独特的含义,整体表达了申请人对企业发展的美好意愿,符合申请人的经营理念。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双丰双福”构成,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2类细绳;丝绳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