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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20645号“GB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20 07:38: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958号
申请人:洛阳工本轴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邢台德源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20645号“GB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放弃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商品,故不再对比申请商标与第21252165号“GBM”商标(引证商标一)两者之间的差异。申请商标与第12258130号“CBM FUTURE”商标(引证商标二)、第12258145号“中浮海际CBM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之间已获准共存,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显著识别英文字母构成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填充垫圈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其余未放弃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GBM 商标 洛阳工本轴承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