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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69067号“美食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20 07:36: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709号
申请人:重庆渝教科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69067号“美食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74290号“美拾鲜”商标、第51806543号“美食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以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二、申请商标“美食鲜”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的有关规定。三、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文字“美食鲜”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广告; 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美食鲜及图 商标 重庆渝教科贸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