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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43926号“尚酥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20 07:33: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512号
申请人:付丽玲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43926号“尚酥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49642号“尚酥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