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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14492号“建营建材JIANYINGJIANC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20 07:32:14关于第65414492号“建营建材JIANYINGJIANCAI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103号
申请人:郑州建营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14492号“建营建材JIANYINGJIANC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9994025号商标、第19994218号商标、第53809686号商标、第44868270号商标、第139702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依据。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