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586898号“cartu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20 07:31: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298号
申请人:卡特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86898号“cart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13291号“CACTUS LAB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68638号“CARD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94733号“CART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权止于2022年8月16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而无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而无效,引证商标三已因期满未续展而无效,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97819A号图形商标、第48601935号“国家管网 PIPECH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9月05日